1981年婚姻法全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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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法

第一章 基本原则

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,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,制定本法。

第一条 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法律。

第二条 我国实行男女自主、一男一女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。我国鼓励实行计划生育。

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,不得包办或买卖婚姻,不得借婚姻敲诈财物。任何人不得有重婚、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。

第二章 结婚

第四条 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愿,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,任何第三者都不能干预。结婚应当建立在相互爱护、相互尊重、相互帮助的基础上。

第五条 结婚年龄,男方不得低于二十二周岁,女方不得低于二十周岁。晚婚晚育有利于健康和社会发展,应当得到支持和奖励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结婚:

一、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;

二、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。

第七条 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,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,登记机关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。领取结婚证后,即成为夫妻。

第八条 夫妻可以根据双方协议,决定加入哪一方的家族。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族的成员,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。

第三章 家庭关系

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地位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、相互信任、相互协商、相互协助。

第十条 夫妻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。夫或妻可以使用对方姓名作为自己姓名的一部分。

第十一条 夫妻都有参与社会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活动的自由。夫或妻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选择。

第十二条 夫妻都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。夫或妻应当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,共同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。

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属于夫妻共同所有,除非双方另有约定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和处分权。

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。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,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。

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

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。

子女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。

任何人不得溺婴或残害婴儿。

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子女的姓氏应当在出生登记时确定,除非有正当理由,不得随意更改。

第十七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父母应当以身作则,关心和引导子女的成长和发展。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十八条 夫妻、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遗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,尊重遗嘱人的意愿,保障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者的基本生活。

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,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危害和歧视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。

第二十条 收养关系是合法的家庭关系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收养关系成立后,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。